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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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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

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

云南省招生(zhāoshēng)考试院发布 云南省2025年高考(gāokǎo)考场规则 一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(kǎoshì)工作人员管理,不得(bùdé)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,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(de)秩序,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 二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,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(cānjiākǎoshì)。应主动接受(jiēshòu)监考员按规定进行(jìnxíng)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。 考生入场,除2B铅笔、黑色钢笔、黑色碳素笔、直尺、圆规、三角板、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(kǎoshì)用品(yòngpǐn)外(有特殊规定的除外(chúwài)),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(kǎochǎng)。身上装有特殊器械(如医疗器械等)的考生须有体检医院证明。 考试无关用品应存放在非考试物品(wùpǐn)摆放处。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(gōngjù)(如(rú)手机及其他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等(děng))、智能手表(手环)、智能眼镜、蓝牙耳机、计算器、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电子设备,手表等各种计时工具,涂改液、修正带等非考试文具物品进入考场。 考生一旦将(jiāng)手机等具有(jùyǒu)发送、接收、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,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,无论是否开机、是否使用,均认定为考试(kǎoshì)作弊,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,情节严重的停考1—3年。 三、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,将准考证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等放在(fàngzài)桌子左(右)上角以便核验。准考证正、反两面在使用(shǐyòng)期间(qījiān)均不得涂改或书写。 四、考生领到答题卡、试卷后,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、清楚地填(tián)(涂)姓名、准考证号、座位号等信息,按要求粘贴条形码。凡漏(fánlòu)贴条形码、漏填(涂)、错填(涂)或者书写(shūxiě)字迹不清的答卷,影响评卷结果的,责任(zérèn)由考生自负。 遇答题卡、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、漏印、重印或缺页等问题,可举手询问(xúnwèn),在(zài)开考前报告监考员;开考后,再行报告、更换的,延误的考试时间(shíjiān)不予延长(yáncháng);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,不得向监考员询问。听力考试期间,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。 五、开考信号发出后,考生方可开始答题(dátí)。 六、开考(kāikǎo)15分钟后(hòu),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。外语科目考试14:45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。 七、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(de)答题区域内答题,在试卷、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以外的作答一律(yīlǜ)无效。答题过程中只能(zhǐnéng)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(bǐ)。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,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。 八、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,不得吸烟,不得喧哗,不得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打手势、做暗号,不得夹带、旁窥、抄袭(chāoxí)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,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(shìjuàn)、答题卡、草稿纸,不得传递文具、物品等,不得将试卷、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。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(de),将视为作弊,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。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,应立即报告(bàogào)监考员(jiānkǎoyuán)和(hé)考试工作人员。 九、全国统考科目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(qián)30分钟,高中(gāozhōng)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不得提前(tíqián)交卷。提前交卷的考生(kǎoshēng)应举手示意,待监考员清点试卷(shìjuàn)、答题卡、草稿纸后,经同意方可离开。考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开考场或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,视为违纪,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。 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(líkāi)(líkāi)考点,须在考点规定区域休息,不能领取个人物品(wùpǐn),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,方能离开考点。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,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、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。 十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,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,在(zài)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、试卷、草稿纸后,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(yīcì)退出考场。 十一、考生(kǎoshēng)如存在不遵守考场规则、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行为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国家(guójiā)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(bànfǎ)》严肃处理,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。 十二、在本次考试(kǎoshì)中有组织作弊,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、试题及答案,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,构成犯罪,按照(ànzhào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(fǎlǜ)若干问题(wèntí)的解释》等法律规定(guīdìng)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 来源(láiyuán):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云南日报-云新闻编辑(biānjí):蔡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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